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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李锡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一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大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锡成,男,汉族,1970年1月9日生,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一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锡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锡成确认尚欠原告上海一电集团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397,980.6元(以下币种同),此款应于2019年5月和6月的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97,980.6元,于2019年8月至12月的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20万元;
  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余款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且被告须赔偿原告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758元,由被告李锡成负担,此款应于2019年5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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