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一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一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鲍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大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上海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雷,上海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9,967,858.20元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沪0114民初14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宏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967,858.2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133,346.49元。2017年1月25日本院根据原告的解封申请,解除其中873,000元的冻结。2018年1月2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续保申请,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宏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94,858.20元。申请人申请在本案重审期间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宏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94,858.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中礼

书记员:岳  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