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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辰旭,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中,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德元。
  第三人:周惠忠,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上海市宝山区长兴乡同心村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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