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一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广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原碟中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旗峰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
申请人上海一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广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上海一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31,421.90元,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31,421.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77元,由申请人上海一骥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万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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