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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祥仓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一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宗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祥仓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联仓,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祥仓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1941号民事裁定,据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关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相应金额的款项)。2020年3月19日,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结清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相关债务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祥仓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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