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丁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陈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利强,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丁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利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丁陈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上海丁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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