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丁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XXX号XXX幢XXX号库。
法定代表人:张小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XXX号二层215室。
原告上海丁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丁霞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8.42元,减半收取3,125.21元,由原告上海丁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施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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