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万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汉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保文,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山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崔国栋。
第三人: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员工。
原告上海万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与被告北京山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保文,第三人金融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王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山鹰公司支付工程款34万元;2.山鹰公司退还装修押金85,263.50元;3.山鹰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3日,万丰公司与山鹰公司签订《办公室装修合同》,约定,山鹰公司委托万丰公司对上海市海伦路XXX号金融街(海伦)中心大厦32楼办公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总价170万元。合同签订后,万丰公司于2018年4月底进场施工,2018年7月底完工。2018年8月20日山鹰公司对工程验收后投入使用。山鹰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2018年6月28日分别支付万丰公司工程款85万元、51万元,共计136万元,至今欠付万丰公司工程款34万元。山鹰公司收取万丰公司的装修押金85,263.50元也未予退还。山鹰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万丰公司自愿调低违约金为3万元。
山鹰公司未作答辩。
金融街公司述称,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系海伦路XXX号金融街(海伦)中心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山鹰公司承租该大厦32楼01室-06室。系争房屋的装修施工单位为上海涵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睿公司)。2018年5月10日山鹰公司向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装修押金83,763.50元(含装修保证金69,763.50元、装修电费押金1万元、装修水费押金4,000元)及消防放水费用1,500元,共计85,263.50元。2018年8月8日系争房屋装修完工,涵睿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山鹰公司实际使用了系争房屋,根据相关材料显示,山鹰公司使用系争房屋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11月20日,山鹰公司向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系争房屋装修押金83,763.50元用于抵扣其欠付的物业费用,经结算,系争房屋装修押金83,763.50元抵扣了山鹰公司欠付的2018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74,414.40元、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14日的电费13.50元、2018年6月15日-2018年7月14日的电费1,498.50元、2018年7月15日-2018年8月24日的电费8,680.50元,抵扣后山鹰公司另行支付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差额843.40元。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已通过抵扣的方式将装修押金83,763.50元返还给了山鹰公司,金融街公司没有向万丰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
万丰公司对金融街公司的述称意见陈述,因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金融街(海伦)中心大厦的装修单位具备装修一级资质,而万丰公司仅具备装修乙级资质,故万丰公司以涵睿公司的名义向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装修备案。万丰公司实际具备系争房屋的装修资质,系争房屋装修合同由万丰公司与山鹰公司签订,实际也由万丰公司施工。系争房屋装修完工后,山鹰公司应将装修押金返还给万丰公司,其无权用装修押金抵扣其欠付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用,对于山鹰公司是否用装修押金抵扣其欠付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用,万丰公司也无法确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如下:
2018年4月3日,山鹰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万丰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一份《办公室装修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办公室装饰;工程地点:海伦路XXX号金融街(海伦)中心大厦32楼;工程范围:室内装修;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工程造价:(1)工程预算总造价为170万元;(2)本工程完工增减决算依据:施工中甲方要求新增加的项目费用;合同工期为75天(不含空调消防施工时间),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物业收取装修押金费用,由乙方支付;合同总价为170万元;支付方式:开工付总价的50%即85万元(装修意向金20万元直接抵扣在内),开工后35天付总价的30%即51万元,完工验收完一周内付总价的15%即255,000元,保证金为总价的5%即85,000元,于完工后3个月付清;乙方在工程竣工前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接到验收通知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出具工程验收证明;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应视为甲方已确认工程合格;若因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合同价的30%的违约金;甲方拖延结算及付款,按国家现行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部分的利息。
合同签订后,万丰公司进场施工,山鹰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6月28日支付万丰公司工程款85万元、51万元,共计136万元。
2018年4月28日,万丰公司以装修押金的名义向山鹰公司支付85,263.50元。2018年5月10日,山鹰公司向系争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单位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装修保证金69,763.50元、装修电费押金1万元、装修水费押金4,000元及消防放水费用1,500元,共计85,263.50元。
系争房屋装修工程完工后,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对系争房屋的强弱电、空调、装饰等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表》,验收结果均为合格。竣工验收后,山鹰公司将系争房屋投入使用。2018年11月21日,山鹰公司与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就物业服务达成终止协议,山鹰公司确认其自2018年9月30日起不再使用系争房屋。
2018年11月21日,经山鹰公司书面申请,山鹰公司用系争房屋装修押金83,763.50元抵扣其欠付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2018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74,414.40元、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14日的电费13.50元、2018年6月15日-2018年7月14日的电费1,498.50元及2018年7月15日-2018年8月24日的电费8,680.50元后,山鹰公司另行支付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欠费843.40元。
另查明,2018年1月18日,万丰公司取得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为施工乙级。山鹰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山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更名为北京山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审理中,本院向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称,山鹰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起租赁海伦路XXX号金融街(海伦)中心大厦32楼整层。2018年8月20日,该公司对海伦路XXX号32楼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表》,当时海伦路XXX号32楼已装修完毕。验收后,山鹰公司将32楼房屋投入使用至2018年8月底搬离。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山鹰公司收取了装修押金83,763.50元及1,500元消防放水费用,因山鹰公司欠付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物业管理费,故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未返还山鹰公司装修押金。
审理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山鹰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5,26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万丰公司具备系争房屋装修工程的施工资质,其与山鹰公司签订的《办公室装修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万丰公司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8月完成施工,工程完工并由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验收后,山鹰公司即对系争房屋投入使用。万丰公司与山鹰公司约定系争房屋装修工程款总价为170万元,现山鹰公司已支付万丰公司工程款136万元,尚有34万元工程款未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剩余34万元工程款于工程完工验收后一周内支付255,000元,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支付85,000元。现万丰公司向山鹰公司主张剩余34万元工程款,依法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合同价30%的违约金。山鹰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万丰公司向山鹰公司主张违约金并自愿调低违约金为3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装修押金,万丰公司以装修押金的名义向山鹰公司支付85,263.50元,山鹰公司收款后实际向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装修押金83,763.50元及1,500元消防放水费用。现系争房屋装修工程已完工,且山鹰公司已用系争房屋装修押金83,763.50元抵扣其欠付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用,即山鹰公司实际已从金融街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回系争房屋装修押金,现万丰公司向山鹰公司主张返还装修押金,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装修押金的金额应为83,763.50元。山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山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上海万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34万元;
二、北京山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上海万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装修押金83,763.50元;
三、北京山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上海万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违约金3万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8.95元,由北京山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3,146.31元,由北京山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900元,由北京山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萧宗英
书记员:华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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