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万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毛留辉,总经理。
被告:上海灵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龚亦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灵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万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吴剑峰
书记员:俞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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