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万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寿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辉,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歌,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贝丽,女,1981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再审申请人上海万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贝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4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华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并没有支付任何一笔房款,其所持发票只是为了办理蓝印户口所需手续,并不能作为付款凭证。另,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上买方的签字并非被申请人本人所签,房屋也始终未交接,所以该合同应属无效。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1999年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在近18年的过程中,双方对于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无争议。现万华公司以被申请人未支付过房款等为由认为涉案合同应属无效,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法院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也向被申请人出具了购房发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按约支付了房款等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万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万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 茜
书记员:余冬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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