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万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廖承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汝浩,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赵家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银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巨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朱龙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张银其,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万博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赵家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赵家角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朱龙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龙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8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博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土地批租预约协议》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非预约合同。万博公司支付给赵家角公司、朱龙居委会的土地款是土地使用权对价,赵家角公司应当为万博公司办理并交付土地使用权证等用地手续,但赵家角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朱龙居委会是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的适格主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使用权转让必须要村(居)委会作为出让方,且朱龙居委会也实际参与了合同的履行并收取了款项,故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万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博公司主张根据涉案《土地批租预约协议》,赵家角公司应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办理、交付土地使用权证,而赵家角公司至今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故构成违约。然双方虽在协议中约定由万博公司受让成为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但双方同时约定在支付第二次土地款之前万博公司应与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正式的土地批租协议,在正式协议签订后本协议条款才自行生效,且在客观条件上,万博公司欲在涉案土地上建造厂房等建筑,也需要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再申请建设规划许可方能合法实施,此并非赵家角公司权限所在,显然双方仅凭该协议无法达成合同目的。万博公司虽已向赵家角公司、朱龙居委会支付了土地款,但万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赵家角公司、朱龙居委会存在不予配合或阻挠签订正式土地批租协议的情形,事实上万博公司在协议签订后的十余年中,也未有证据证明曾要求赵家角公司、朱龙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故万博公司主张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系赵家角公司违约所致,缺乏依据。
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系由万博公司建造,上述建筑物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而遭拆除,万博公司作为被拆除房屋的实际建造者,在未申请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便擅自进行搭建,造成搭建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被拆除,理应对此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赵家角公司在未转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与万博公司签订协议并放任其在土地上搭建违章建筑,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审依双方过错大小所确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并无不妥。
因万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在于主张赵家角公司违反《土地批租预约协议》,系合同纠纷,而朱龙居委会并非涉案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应承担该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故万博公司以朱龙居委会系涉案土地权利人为由要求其与赵家角公司就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综上,万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万博货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肖 宁
书记员: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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