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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高伟、娄媛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万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衣景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莹,女。
  被告:高伟,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娄媛媛,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上海万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娄媛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万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向两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2、判令原告无须向两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50,802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之子高振华从事美团送餐员工作,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8月8日早上6点45分,高振华在家中给电动车充电的过程中,电池发生故障引起火灾,高振华被烧伤并经救治无效于2018年8月12日死亡。2019年6月5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后经行政复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2019年10月18日,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工伤认定,该案现在审理中。原告认为,事发时高振华在家中,不在工作区域范围内,亦未开始工作,且涉事电动车并非原告提供的工作工具,事故发生不是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且目前工伤认定还处于未确定状态,故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依据工伤认定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19]第554号裁决书是错误的。原告对此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同等优先。本案所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上海市杨浦区管辖范围内,且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为便于劳动者诉讼及案件审理,本案当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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