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万吉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捷,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吉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同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万吉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周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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