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姚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江浩,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快易名商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施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万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快易名商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万安医院于2019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万安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万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54.1元,由上诉人上海万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万 晶
审判员:邬海蓉
书记员:王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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