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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万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晶,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来,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马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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