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万春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民,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巨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春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 飞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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