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万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万志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润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曹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 闻
书记员:马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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