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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有全豆制品有限公司与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万有全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杭钧儒,总经理。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李文全,总经理。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正,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原告上海万有全豆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集上海分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杭钧儒、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万有全豆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货款人民币1,017,933.45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017,933.45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共计49,676.55元)。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017,933.45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日起算至2019年7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共计44,280.11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向原告采购熟食(豆制品)用于零售,双方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自营商品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并特别约定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双方继续发生业务活动,除非双方另行签署新合同继续相关约定,本合同的效力将延续至业务活动终止。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豆制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方式按照月结30天结算。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从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在收货后便未能按照合同按时足额付款。2019年1月份,原告与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签署了一份《供应商应付货款确认函》,确认截止2019年1月2日,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应付原告货款金额为1,017,933.45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上述款项,但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未能支付货款。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为被告大集公司的分支机构,故被告大集公司对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涉诉。
  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大集公司共同辩称:货款金额无异议,原告没有提交发票递送签收记录。账期是收到发票后一个月,故原告要证明收到时间而非开票时间,但我们没有收到发票的记录。故考虑到寄送时间,原告起算点应该推后一点,应从2018年8月1日起算,其他标准无意见。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是分支机构,没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8日,原告和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签订《自营商品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结算方式为联营月结30天。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完成付款。货款的结算以原告开具的经双方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因原告原因造成货款不能按时支付,责任由原告负责。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双方继续发生业务活动(指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以订单方式采购商品或者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接收原告供应的商品),除非双方另行签署新合同进行相关约定,否则,本合同(包括附属协议)的效力将延续至业务活动终止。
  其后,原告和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签订《供应商应付货款确认函》,载明:截止2019年1月2日在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结算时的应付款总额为1,017,933.45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原告向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11,804.95元。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向原告开具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93,871.5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自营商品采购合同》、《供应商应付货款确认函》、发票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提供服务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逾期付款,故理应按约支付原告货款1,017,933.45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44,280.11元。因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系被告大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故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的责任应当由被告大集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万有全豆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017,933.45元;
  二、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万有全豆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4,280.11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万有全豆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0元,减半收取计7,180元,由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茵

书记员: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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