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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孔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万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599号1703室。
  法定代表人:戴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琴,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山,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晓华,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上海万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万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晓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万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2011年1月至2018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9,386.3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季度物业费837.90元*每季度物业费欠费月数*年利率7.125%/12个月的标准,自2007年5月计算至清偿日止;按季度物业费778.05元*每季度物业费欠费月数*年利率7.125%/12个月的标准,自2014年1月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被告欠费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却无故拖欠物业费,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孔晓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30日,开发商上海万波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万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费按7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业主收取。2013年12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万源晶典小区业主大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按住宅6.50元/月/平方米、商铺1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业主收取。2015年6月16日,上述业主大会与原告签订《万源晶典公寓物业服务续签协议》,实际物业服务关系在2018年5月31日终止。被告孔晓华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99号1308室房屋的业主,于2006年10月9日办理不动产登记,该房屋建筑面积39.90平方米。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2011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未交物业服务费,共欠物业服务费29,386.35元。
  又查明,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十条约定:“物业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季交纳,业主应在每季度结束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甲方(即业主大会)应配合乙方(即原告)予以催讨,乙方可以根据业主逾期情况判断是否从逾期之日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规定标准计算滞纳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万源晶典公寓物业服务续签协议、备忘录、关于万源晶典公寓物业新老交接公告、物业费催款函及邮寄凭证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上海万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开发商上海万波置业有限公司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源晶典小区业主大会分别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并根据上述合同对被告孔晓华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的主张违约金,原告自愿按低于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晓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万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99号1308室房屋自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2011年1月至2018年5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9,386.35元;
  二、被告孔晓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万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按季度物业费837.90元*每季度物业费欠费月数*年利率7.125%/12个月的标准,自2007年5月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季度物业费778.05元*每季度物业费欠费月数*年利率7.125%/12个月的标准,自2014年1月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孔晓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群兰

书记员:吕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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