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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万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碧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梅,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毛振西,负责人。
  第三人:中船重工物贸集团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XXX弄XXX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季平,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
  原告上海万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船重工物贸集团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万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45,816.4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1,479,713.70元(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月2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原告与报告签订编号为FHXXXXXXXXX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799,650元,其中2,045,816.40元以银行承兑方式支付;余款753,833.60元以支票方式支付。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20日止。逾期还款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罚息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045,816.4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及753,833.60元的支票,但因区域原因支票不能被使用,故原告收回了支票,实际借款金额为2,045,816.40元。现借款合同早已到期,被告未还款,遂涉诉。
  被告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借款保证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相关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其在设立时曾在上海市松江区经营,故约定由本院管辖,但原告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此无法采信。鉴于涉案《借款保证合同》与上海市松江区不存在其他关联,原、被告约定由本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亦同意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故本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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