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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与居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团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萍,女,194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居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居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050.2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10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丰江路188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共拖欠物业费1,050.20元。根据合同约定,自2010年1月始物业管理费按月按每平方米0.45元标准缴纳,如逾期交纳,从逾期之日起按拖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原告催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以证明被告居萍为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丰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64.84平方米;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3份、补充协议及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委托书及收费备案表,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
  被告居萍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居萍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亦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居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050.20元;
  二、被告居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居萍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张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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