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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国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向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女。
  被告:姚国泽,男,200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姚书兵(系姚国泽之父),住河南省潢川县龙乡王寨村牧厂组。
  法定代理人:王子琼(系姚国泽之母),住上海市松江区莘松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国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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