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万穗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凌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先明,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汤文侃。
被告:富展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杰。
原告上海万穗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富展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万穗仓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后又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万穗仓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凡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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