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万纸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秉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绪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邱克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万纸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纸源公司”)与被告上海绪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绪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纸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绪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纸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18486.0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长期纸张买卖关系,截止2019年2月28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18486.09元,经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绪华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纸张,被告支付货款。2019年5月3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邱克华于对账单确认欠付原告货款金额为118486.09元,并承诺于2019年6月底结清。后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于对账单已明确欠付原告的货款金额并承诺还款时间,被告未按时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采纳。被告绪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绪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万纸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8486.0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9元,由被告上海绪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萍
书记员:王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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