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邦船务发展中心,住所地青浦工业园区外青松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曹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嘉璐,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平,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扬帆苗圃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朱家角镇新华村XXX号-101。
法定代表人:单年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上海港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丰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骆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放,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邦船务发展中心诉被告上海扬帆苗圃花卉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港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上海扬帆苗圃花卉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上海扬帆苗圃花卉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上海扬帆苗圃花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邦船务发展中心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扬帆苗圃花卉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万邦船务发展中心负担;反诉受理费40元,由被告上海扬帆苗圃花卉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万邦船务发展中心负担。
审判员:宋治山
书记员:金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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