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海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元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闯,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伟,男,199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间公司)诉被告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万间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9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XX),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先后于2018年9月9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4日、2018年10月13日、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8日签署《借款申请表》,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9,800元、30,760元、11,800元、38,000元、20,000元、13,000元、24,000元、19,000元、29,500元、13,000元、32,990元,均约定分五期归还,借款手续费为借款金额的6%。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若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则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等,以及应按照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一每日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6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5日、2018年10月13日、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74,000元、29,800元、30,760元、11,800元、38,000元、20,000元、13,000元、24,000元、19,000元、29,500元、13,000元、32,990元,均分五期归还。被告自2018年12月24日起未能按期向原告还款,目前尚欠本金225,134元及手续费13,508.04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要求还款,现全部借款均已到期,被告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此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偿还欠款本金225,134元;2、支付手续费13,508.04元;3、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83,738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4日起算;以41,39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8日起算,均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支付律师费15,000元。诉讼中,原告将逾期还款违约金调整为以225,13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被告叶伟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通过巴乐兔APP向原告借款,由此形成电子版《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申请,具体借款金额、期限以双方确认的每项《借款申请表》(以系统生成为准)中确认的金额为准,被告申请的额度不构成原告确保被告使用额度的义务,仅是合作意向。原告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告资信状况、原告授信政策等因素调高、调低或停止被告借款额度。合同期限为二年,借款手续费具体以每项《借款申请表》中的双方确认的借款手续费为准。被告应通过巴乐兔APP向原告还款,原告将根据《借款申请表》中约定的借款发放时间向被告指定账户一次性发放约定的借款金额,借款实际发放时间以借款凭证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方式及借款期限由双方确认的《借款申请表》中明确约定,除双方约定抵扣方式外,被告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被告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及借款期限向原告支付全部利息。借款期限按照自然月计算。被告选用租约抵扣方式还款时,被告承诺通过原告导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均通过巴乐兔平台收取,否则自被告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即刻归还合同项下全部借款及利息。被告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原告之损失,逾期还款的,每日被告应按逾期借款本金千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合同期限内,双方经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的确认的全部《借款申请表》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合同为电子合同,经被告点击确认签署,由借款人与出借人于2018年9月9日签署。
  另查明,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向原告提出十一次借款申请,约定每笔借款分五期还款,最后一次还款时间约定为2019年4月28日,逾期违约金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一,借款金额累计261,850元,手续费为借款总额的6%。原告亦按约出借261,85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由此产生律师费支出15,000元。
  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表》、浙商银行客户电子回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按约向被告出借261,850元,被告未按期还款之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现原告主张剩余借款本金225,134元、手续费13,508.04元、违约金及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结合协议内容、履约实际、费用构成,本院认为,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25,134元;
  二、被告叶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手续费13,508.04元;
  三、被告叶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25,13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叶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计2,621元,由被告叶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沙芝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