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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霍延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海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元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闯,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延钊,男,1992年1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
  原告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延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109,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手续费6,588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9,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9,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25日、2018年10月28日、2018年11月19日签署了《借款申请表》,约定向原告借款73,000元、45,000元、6,400元,均分为五期归还,借款手续费为借款金额的6%。《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若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则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等,以及应按照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一每日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18年9月25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19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73,000元、45,000元、6,400元。被告仅于2018年10月25日归还了一笔借款本金14,600元及手续费876元后,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上述借款现已全部届满,被告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霍延钊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通过巴乐兔APP向原告借款,由此形成电子版《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申请,具体借款金额、期限以双方确认的每项《借款申请表》(以系统生成为准)中确认的金额为准。甲方(被告)申请的额度不构成乙方(原告)确保甲方使用额度的义务,仅是合作意向。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资信状况、乙方授信政策等因素调高、调低或停止甲方借款额度;合同期限为二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借款手续费具体以每项《借款申请表》中的甲乙双方确认的借款手续费为准;甲方应通过巴乐兔APP向乙方还款,乙方将根据《借款申请表》中约定的借款发放时间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发放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借款实际发放时间以借款凭证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方式及借款期限由双方确认的《借款申请表》中明确约定;除双方约定抵扣方式外,甲方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及借款期限向乙方支付全部利息;借款期限按照自然月计算;甲方选用租约抵扣方式还款时,甲方承诺通过乙方导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均通过巴乐兔平台收取,否则自甲方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即刻归还合同项下全部借款及利息;甲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乙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乙方之损失,逾期还款的,每日甲方应按逾期借款本金千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本合同中“在线服务平台”指“巴乐兔平台”。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经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的确认的全部《借款申请表》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为电子合同,经甲方点击确认签署,由借款人与出借人于2018年9月25日签署。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申请,分别于2018年9月25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19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73,000元、45,000元、6,400元,约定每笔借款分五期还款,最后一笔的还款时间应为2019年3月28日,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标准为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借款金额累计124,400元,手续费为借款总额的6%。2018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600元及支付手续费876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还款,遂形成纠纷,由此原告支出律师费9,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表》、浙商银行客户电子回单、原告自制的欠款明细表、聘请律师合同、发票、付款回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按约向被告出借124,400元,被告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接受本院的缺席审理。现原告主张剩余借款本金109,800元、手续费6,58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结合手续费的计算标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调整,认为应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延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800元;
  二、被告霍延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手续费6,588元;
  三、被告霍延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09,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
  四、被告霍延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万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9,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7元,减半收取计1,408.50元,由被告霍延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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