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滢,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曹军美。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渝颛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洋,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曹军美、上海渝颛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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