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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五一六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青浦华新钢丸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三五一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枫,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青浦华新钢丸纸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执行(2013)沪0118执5519号案件期间,申请执行人上海三五一六置业有限公司(简0称“三五一六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上海青浦华新钢丸纸制品厂(简称“华新纸制品厂”)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出具(2013)沪0118执5519号移送决定书,决定将华新纸制品厂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2013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判令华新纸制品厂和该案另一被告朱革明支付上海三五一六皮革皮鞋厂(简称“三五一六厂”)欠款人民币3,057,683.70元及利息等。该判决生效后,三五一六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4日以(2013)青执字第5519号立案受理。执行期间,本院查封了华新纸制品厂名下房地产,向案外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租金,但实际未能执行到钱款,后以强制执行结案。2018年1月24日,三五一六厂变更名称为三五一六公司。
  另查明:华新纸制品厂于1989年9月25日设立,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出资人为青浦区华新镇陆象村村民委员会。目前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华新纸制品厂名下拥有坐落于本区华新镇新凤北路XXX号的厂房4幢,建筑面积为930.02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集体土地批准使用,使用权面积为1,384.86平方米。截止至今,华新纸制品厂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合计为5件,涉执标的额为428万余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本案中,华新纸制品厂名下有房地产可用于清偿债务,只是尚未进行处置。考虑到华新纸制品名下的房地产价值等情况,目前华新纸制品厂进行破产清算的必要性尚不充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三五一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晶晶

书记员:方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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