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胡雅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佳,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邱伟,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熙,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伟、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阿拉膳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938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邱伟、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邱伟、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邱伟、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38,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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