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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阿拉膳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胡雅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佳,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伟,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阿拉膳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邱伟,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熙,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伟、阿拉膳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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