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三千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珩,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束尊,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凡月霞,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上海三千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束尊、凡月霞价值人民币3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三千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现金96,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束尊、凡月霞价值3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童惠珍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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