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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喜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柯菲(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45716号  
  申请人:上海三喜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缪吕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柯菲(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金惜秋。
  
  申请人上海三喜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柯菲(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上海三喜纸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柯菲(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三喜纸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柯菲(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60元,由申请人上海三喜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汤克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梦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审判员:何  超

书记员:杨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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