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先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三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美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XXX号楼XXX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标的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美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美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