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毛国际网购生活广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铮,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增杰,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南电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熊立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子晨,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毛国际网购生活广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毛国际网购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南电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南电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毛国际网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铮、唐增杰,市南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炯、余子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毛国际网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市南电信公司立即搬离并返还上海市蕴川路XXX号第2号库5楼512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判令市南电信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及服务费人民币31,082.6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判令市南电信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日85元计算;4、判令市南电信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电费8,337元;5、判令市南电信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31,593.62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1日,三毛国际网购公司与市南电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市南电信公司承租系争房屋,租赁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等等。合同签订后,三毛国际网购公司按约交付房屋。但市南电信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及电费,现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到期,故三毛国际网购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市南电信公司辩称,市南电信公司租赁系争房屋的目的是为了放置设备提供通信服务,系争租赁合同的签订是为履行合作合同,系合作合同的从合同。根据双方的通信建设合作合同的约定,如房屋的使用主体发生了变更,应及时通知市南电信公司,并保证市南电信公司的通信服务。后三毛国际网购公司将系争房屋所在大楼及场地租给案外人,并由其他公司提供系争场地的通信服务,导致市南电信公司租赁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市南电信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018年4月17日,市南电信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函到达三毛国际网购公司,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解除。市南电信公司准备于次日搬走,但三毛国际网购公司将房屋上锁阻止搬离,并需先处理好网络服务的问题后方可办理交接。故现同意搬离并支付2018年4月17日前的租金及电费,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5日,三毛国际网购公司(甲方)与市南电信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国际网购生活广场固网、移网通信建设合作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及业务接入所在地点蕴川路XXX号,双方为共同提升楼内用户的通信服务水平,保障通信安全,为小业主拥有公平选择运营商的权利,由乙方负责广场内电信、联通、移动三家运营商的各类语音业务(直线电话、模拟中继、数字中继等)、高品质互联网光纤接入和手机信号覆盖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内电信、联通、移动三家运营商要求标准;第四条“工程内容”约定,乙方负责投资建设上述地址内通信光缆及相关通信设备接入工程以及移网信号的覆盖工程,其中通局建设部分亦由乙方落实投资资金……甲乙双方联合设立“网购生活广场工程建设”工作组(工作组由双方对口人员组成),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甲方提供广场内通信网接入所必须之基础设施建设,并配合乙方做好建成后各类业务的宣传推广工作,乙方提供包括固定通信网络、移动室内覆盖在内的全业务通信服务接入之技术及设施和相关通信设备,以及相关运营商代理业务和技术支持及支撑;第五条“通信机房”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通信机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机房位置蕴川路XXX号广场主楼4楼,该机房的租金、相关费用及权利义务等事宜由双方另签租赁合同约定;通信机房租赁合同应于机房设备安装验收完毕,投入运行前签订,除租赁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本合同期内甲方或物业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可无故提前解除本协议;第十五条“合同文本和效力”约定,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0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三毛国际网购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市南电信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44.82平方米,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物业配套通信机房之用;租赁期5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租赁房屋归还甲方,如双方有续租意向,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须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完成与甲方续签合同,否则视作不续租;租金及服务费为1.90元/平米/天;乙方向甲方分期按年度支付租金,先付后用,每期租金支付期限为前一期最后一个月的25日或该日之前,等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市南电信公司付清了2017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及2018年2月底前的电费。
2018年4月17日,市南电信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作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载明因三毛国际网购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合作合同无法实现,故发函解除两份合同,并通知将于2018年4月30日前搬离系争房屋。2018年4月23日,三毛国际网购公司回函,对上述函件中的违约行为不予认可,并表明若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拖欠的款项。之后双方多次函件往来协商未果。
另查明,市南电信公司于2019年3月向本院起诉,以三毛国际网购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上海国际网购生活广场固网、移网通信建设合作合同》为由,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三毛国际网购公司与市南电信公司签订的《上海国际网购生活广场固网、移网通信建设合作合同》就双方之间关于通信建设合作内容进行约定,并在该合同中第五条约定该“通信机房”的位置及面积,故系争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为履行通信建设合作合同而签订,以合作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并非独立存在的合同。市南电信公司表示系争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之间合作合同的从合同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双方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争议应在合作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不宜单独诉讼,否则不利于事实查明及责任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三毛国际网购生活广场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50元,由原告上海三毛国际网购生活广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袁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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