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晓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赵瑞,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汽锻造(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马顺龙。
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汽锻造(吉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艳蓓
书记员:褚马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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