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晓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埃地沃兹真空泵制造(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许坚。
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埃地沃兹真空泵制造(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2月24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艳蓓
书记员:褚马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