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晓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瑞,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纳瑞斯(青岛)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刘景华。
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泰纳瑞斯(青岛)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财产保全费205元,合计336元,由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晓宇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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