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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晓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朱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财产保全费356元,合计676元,由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建波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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