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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州剑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晓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瑞,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剑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黄正怡。
  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剑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晓宇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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