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晓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瑞,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周先鹏。
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元,财产保全费268元,合计479元,由原告上海三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晓宇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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