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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巅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姝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淼,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显龙,男。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巅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树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诫,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巅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现申请撤回本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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