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姝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淼,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显龙,男。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巅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树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诫,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巅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现申请撤回本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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