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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光置业有限公司、张小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冬梅,女。
  被告:张小松,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裕,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蔚,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魁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
  原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松、上海城光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计379.50元,由原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傅月琴

书记员: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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