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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冬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淼,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婕,女,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8年8月27日、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冬梅、梁淼、被告付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955.8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93.51元(暂算至2017年11月30日)。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5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为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1599弄三湘四季花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未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付婕辩称,即使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仅代表个别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约束被告。原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前提,现原告将绿化、保安、保洁均外包给其他单位,证明原告并没有为三湘四季花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监控、水箱清洗、水质检测、消防设施、水景设施等均存在问题。现原告仅凭一份物业服务合同,根本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被告有权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项目的有偿服务行为。原告与上海市松江区三湘四季花城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对三湘四季花城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迟延支付物业服务费,作为原告理应从自身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多加考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是一个阶段性过程,但周到的服务是每个小区业主的共同希望,物业服务公司应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的水平,加强与业主间的沟通。作为小区的业主也应当从大局出发,共同维护小区的利益。现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尚不足以成为其拒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事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955.8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付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傅月琴

书记员: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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