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瞧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齐洪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涵,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磅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武,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瞧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磅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三瞧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瞧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瞧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汤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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