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灵山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曾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峰,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菲,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第三人:蒋新伟,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XXX号XXX幢XXX室。
原告上海三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滕菲、第三人蒋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直接向第三人蒋新伟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美芳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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