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至酒店,经营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马惠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琳,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颖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胥颖。
原告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至酒店与被告上海颖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至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18元,减半收取89.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0元,共计259.59元,由原告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至酒店负担。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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