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盛物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标。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盛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 超
书记员:杨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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