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宋文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声松,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陆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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