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册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福。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 琦
书记员:李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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